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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

          發布日期:2023-08-02 16:20
          來源:柳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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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3日柳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停車服務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推動停車場建設,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和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以及停車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不包括公交車、客運車、貨運車等專業運輸車輛的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工程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等。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建管并重、集約發展、智能引導、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相關工作,建立機動車停車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自治。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機動車停車相關工作,按照職責負責城市停車發展戰略和政策的擬定、收費價格管理等工作,推動城市停車產業化發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以及停車秩序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大數據發展、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建設和管理停車場、扶持社會力量建設公共停車場、停車信息化建設及維護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停車場以及參與停車信息化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停車宣傳教育,倡導公交先行、合理用車、綠色出行理念。

          鼓勵志愿組織、志愿者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愿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物、擅自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進行勸阻、舉報。

          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方式。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交通需求狀況,編制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合理布局停車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并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交通換乘站等公共建筑或者場所銜接。

          第十一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意見,綜合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相關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和相關設計方案建設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按照有關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停車泊位和充電設施、無障礙停車泊位。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建設、驗收以及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后,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停車場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鼓勵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建、改建新能源汽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

          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三條 下列建筑、場所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現行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補建:

          (一)火車站、機場、客運站、碼頭以及公共交通與自駕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停車場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根據實際條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停車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停車矛盾突出區域以及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小區改建、新建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與城市容貌相協調,并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

          鼓勵和支持停車裝備制造企業強化自主創新,加強機械式停車裝備等研發,打造自主品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承載情況和機動車停放需求,科學合理設置道路停車泊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占壓盲道、綠地、窨井蓋;

          (三)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四)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五)符合國家有關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范標準。

          在人行道上增設停車泊位的,優先設置新能源汽車停車泊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設置條件;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

          (四)道路周邊的其他停車場已經滿足停車需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和個人認為已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調整或者撤除的,可以向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部門提出意見,相關部門收到意見后應當予以核實并依職責處理。

          道路停車泊位確需調整或者撤除的,除占道搶修、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等情形需要臨時調整或者撤除外,設置部門應當于調整或者撤除停車泊位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停車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夜市等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劃定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警示標志,規定停放時間,禁止機動車超時停放。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的合理用地空間。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閑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建設停車場。

          第三章 ?停車服務與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智慧交通城市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停車誘導、電子收費等功能服務應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納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實行停車信息共享,加強對停車管理的聯合檢查和執法。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其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第二十一條 醫院、國家機關等停車泊位不足的單位,應當充分挖掘停車資源,合理安排專用停車泊位與公共停車泊位的使用,為辦事群眾提供一定比例的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 經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可以對機動車停車管理進行約定,明確機動車違規停放的處理等措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管理規約編制的指導。

          業主大會成立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明確約定機動車停車管理以及違規停放處理措施等內容。

          占用住宅小區內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規約中明確禁止停車的公共區域違規停放機動車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報告有關部門到場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舉辦場所及周邊的停車場所屬單位,提供停車服務,同時應當制定活動期間停車方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交通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區域,并明示停放時段。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交通樞紐、交通換乘場站、大中型商場、農貿市場、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可舷鲁丝停⑴c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或者城市道路產權單位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專用車位,并明示臨時??繒r長。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需要委托第三方經營的,應當依法依規選擇具備條件的經營服務主體進行經營管理,經營者繳納的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制定應當兼顧效率和公平,對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段、不同車型實行差別化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免費停放時間不應低于三十分鐘;新能源汽車的停車收費標準或者免費停車時長應當給予適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允許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警)車等車輛免費停放,保障肢體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免費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置免費停放標志。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機動車停放、安全保障、設施維護、消防、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確保各項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

          (二)在顯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名稱、泊位數量、運營時間、收費依據、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期限和方式以及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三)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引導標志;

          (四)公共停車場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輛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五)實行信息化管理的,應當及時將停車泊位相關信息數據上傳至全市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六)按照核定的標準收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或區域內按照規定的停放方向、時段、準停車型停放車輛;

          (二)非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泊位停放,不充電的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配備有充電設備的泊位停放;

          (三)按照規定使用停車場,不得損壞場內設施、設備;

          (四)按照規定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五)在同一免費道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行為:

          (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

          (二)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三)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設備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四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未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輛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未將停車泊位相關信息數據上傳至全市停車信息管理平臺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未按照規定的停放方向、時段、準停車型停放車輛的,責令改正;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改正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車專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車或者不充電的新能源汽車占用配備有充電設備泊位停放的,責令改正;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改正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在同一免費道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停放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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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

          發布時間:2023-08-02 16:20 來源:柳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2022年1月13日柳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停車服務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推動停車場建設,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和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以及停車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不包括公交車、客運車、貨運車等專業運輸車輛的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工程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等。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建管并重、集約發展、智能引導、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相關工作,建立機動車停車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自治。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機動車停車相關工作,按照職責負責城市停車發展戰略和政策的擬定、收費價格管理等工作,推動城市停車產業化發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以及停車秩序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大數據發展、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建設和管理停車場、扶持社會力量建設公共停車場、停車信息化建設及維護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停車場以及參與停車信息化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停車宣傳教育,倡導公交先行、合理用車、綠色出行理念。

          鼓勵志愿組織、志愿者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愿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停車、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物、擅自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進行勸阻、舉報。

          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方式。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交通需求狀況,編制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合理布局停車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并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交通換乘站等公共建筑或者場所銜接。

          第十一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意見,綜合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相關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和相關設計方案建設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按照有關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停車泊位和充電設施、無障礙停車泊位。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建設、驗收以及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后,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停車場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鼓勵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建、改建新能源汽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

          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三條 下列建筑、場所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現行建筑物停車場配建標準補建:

          (一)火車站、機場、客運站、碼頭以及公共交通與自駕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圖書館、醫院、學校、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停車場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根據實際條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停車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停車矛盾突出區域以及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小區改建、新建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與城市容貌相協調,并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等措施。

          鼓勵和支持停車裝備制造企業強化自主創新,加強機械式停車裝備等研發,打造自主品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承載情況和機動車停放需求,科學合理設置道路停車泊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占壓盲道、綠地、窨井蓋;

          (三)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四)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五)符合國家有關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范標準。

          在人行道上增設停車泊位的,優先設置新能源汽車停車泊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設置條件;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

          (四)道路周邊的其他停車場已經滿足停車需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和個人認為已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調整或者撤除的,可以向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部門提出意見,相關部門收到意見后應當予以核實并依職責處理。

          道路停車泊位確需調整或者撤除的,除占道搶修、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等情形需要臨時調整或者撤除外,設置部門應當于調整或者撤除停車泊位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停車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夜市等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劃定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警示標志,規定停放時間,禁止機動車超時停放。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的合理用地空間。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閑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建設停車場。

          第三章 ?停車服務與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智慧交通城市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停車誘導、電子收費等功能服務應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納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實行停車信息共享,加強對停車管理的聯合檢查和執法。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其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第二十一條 醫院、國家機關等停車泊位不足的單位,應當充分挖掘停車資源,合理安排專用停車泊位與公共停車泊位的使用,為辦事群眾提供一定比例的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 經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可以對機動車停車管理進行約定,明確機動車違規停放的處理等措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管理規約編制的指導。

          業主大會成立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明確約定機動車停車管理以及違規停放處理措施等內容。

          占用住宅小區內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規約中明確禁止停車的公共區域違規停放機動車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報告有關部門到場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舉辦場所及周邊的停車場所屬單位,提供停車服務,同時應當制定活動期間停車方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交通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區域,并明示停放時段。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交通樞紐、交通換乘場站、大中型商場、農貿市場、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可舷鲁丝?,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或者城市道路產權單位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臨時停靠上下乘客專用車位,并明示臨時??繒r長。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需要委托第三方經營的,應當依法依規選擇具備條件的經營服務主體進行經營管理,經營者繳納的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制定應當兼顧效率和公平,對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段、不同車型實行差別化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免費停放時間不應低于三十分鐘;新能源汽車的停車收費標準或者免費停車時長應當給予適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允許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警)車等車輛免費停放,保障肢體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免費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置免費停放標志。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機動車停放、安全保障、設施維護、消防、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確保各項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

          (二)在顯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名稱、泊位數量、運營時間、收費依據、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期限和方式以及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三)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引導標志;

          (四)公共停車場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輛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五)實行信息化管理的,應當及時將停車泊位相關信息數據上傳至全市停車信息管理平臺;

          (六)按照核定的標準收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或區域內按照規定的停放方向、時段、準停車型停放車輛;

          (二)非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泊位停放,不充電的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配備有充電設備的泊位停放;

          (三)按照規定使用停車場,不得損壞場內設施、設備;

          (四)按照規定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五)在同一免費道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行為:

          (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

          (二)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三)擅自挪移、破壞或者拆除道路停車電子收費設備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四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未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輛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未將停車泊位相關信息數據上傳至全市停車信息管理平臺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在道路停車泊位未按照規定的停放方向、時段、準停車型停放車輛的,責令改正;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改正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車專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車或者不充電的新能源汽車占用配備有充電設備泊位停放的,責令改正;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改正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在同一免費道路停車泊位上車輛持續停放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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