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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宣傳】獲利不到3萬元,男子獲刑15年!販賣“上頭”電子煙,真“刑”!

          發布日期:2025-03-04 09:17
          來源:中國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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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不法分子為非法牟利

          在電子煙中

          加入依托咪酯等物質

          讓人一吸就“上頭”、上癮

          欲罷不能

          繼而產生依賴


          “加料”后的電子煙

          也常被大家稱為“上頭”電子煙

          非法吸食它就是吸毒

          非法販賣它就是販毒

          ■案情回顧

          20231030日至20231118日,謝某某單獨或伙同曾某在江西贛州多地向吸毒人員出售自制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共計122個(含煙油202.19克),非法獲利人民幣277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謝某某家中查獲自制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彈65個(含煙油110.15克),煙油3瓶(凈重48.86克)。

          ■處理結果

          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謝某某、曾某多次販賣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并當庭提出從嚴、從重的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采納公訴意見,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三萬元,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提醒

          依托咪酯常被不法分子添加進

          普通煙油、電子煙彈中

          偽裝為“上頭”電子煙

          “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販賣、吸食依托咪酯

          屬于涉毒違法犯罪行為

          大家不要盲目跟風

          切勿出于好奇嘗試“上頭”電子煙

          (來源:江西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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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宣傳】獲利不到3萬元,男子獲刑15年!販賣“上頭”電子煙,真“刑”!

          發布時間:2025-03-04 09:17 來源:中國禁毒

          一些不法分子為非法牟利

          在電子煙中

          加入依托咪酯等物質

          讓人一吸就“上頭”、上癮

          欲罷不能

          繼而產生依賴


          “加料”后的電子煙

          也常被大家稱為“上頭”電子煙

          非法吸食它就是吸毒

          非法販賣它就是販毒

          ■案情回顧

          20231030日至20231118日,謝某某單獨或伙同曾某在江西贛州多地向吸毒人員出售自制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共計122個(含煙油202.19克),非法獲利人民幣277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謝某某家中查獲自制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彈65個(含煙油110.15克),煙油3瓶(凈重48.86克)。

          ■處理結果

          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謝某某、曾某多次販賣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并當庭提出從嚴、從重的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采納公訴意見,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三萬元,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提醒

          依托咪酯常被不法分子添加進

          普通煙油、電子煙彈中

          偽裝為“上頭”電子煙

          “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販賣、吸食依托咪酯

          屬于涉毒違法犯罪行為

          大家不要盲目跟風

          切勿出于好奇嘗試“上頭”電子煙

          (來源:江西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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